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214號
PCDV,110,司促,22214,2021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1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浩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壹仟壹佰叁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