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桂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玖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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