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922號
PCDV,110,司促,21922,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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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桂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玖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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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