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1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債 務 人 頂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擇蘭
人
債 務 人 陳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貳
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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