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709號
PCDV,110,司促,21709,202107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周春鳳 


債 務 人 楊恩昕 


債 務 人 楊文盛 


債 務 人 楊憓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恩昕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
  進修專校時,邀同債務人楊文盛楊憓潔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7,233元,約
  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61,05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