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704號
PCDV,110,司促,21704,202107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鄭婷毓 


債 務 人 紀劍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貳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