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蔡俊生
債 務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菊英
○ 0巷0○0號3樓
債 務 人 吳韋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叁拾玖
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315% │
│ │9800000 │4月30 日起 │ │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315% │
│ │4971481 │5 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1739054 │4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887085元│3月27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起至清償日│ │
│ │ │止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9800000 │6 月1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元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4971481 │6月6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元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1739054 │5 月28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元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887085元│4月28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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