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335號
PCDV,110,司促,21335,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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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黃振德 
債 務 人 劉嶽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伍拾柒元
  ,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叁拾元
  ,及其中貳萬零伍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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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