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黃振德
債 務 人 劉嶽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伍拾柒元
,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叁拾元
,及其中貳萬零伍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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