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217號
PCDV,110,司促,21217,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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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17號
債 權 人 房德揚 

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非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非訟代理人 王仁毅律師

債 務 人 張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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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