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17號
債 權 人 房德揚
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非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非訟代理人 王仁毅律師
債 務 人 張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