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085號
PCDV,110,司促,21085,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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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鍾淑秋 


債 務 人 羅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8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
  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353,279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2月9日
  ,餘欠信用貸款本金326,72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
  清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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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