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呂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㈠、債務人呂榮哲於民國90年6 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4324 元整及自
民國110 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3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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