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061號
PCDV,110,司促,21061,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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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周春鳳 


債 務 人 廖銘傳 

債 務 人 廖崇輝 

債 務 人 張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銘傳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廖崇輝張美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18,049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34,29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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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