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037號
PCDV,110,司促,21037,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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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李冠億即李冠毅


債 務 人 李己正 

債 務 人 賴冠豪 


 
一、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上開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
   人對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李己正給付之。
(二)玖拾柒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
   人對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李己正賴冠豪給付之。
   債務人李冠億即李冠毅李己正賴冠豪如不同意上開應
   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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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