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3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 務 人 廖日華
債 務 人 廖樹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捌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