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76號
債 權 人 楊麗寶
債 務 人 賴瑞珍即黃賴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伍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7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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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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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賴瑞珍即黃│自民國109 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600,000元 │賴瑞珍 │月3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賴瑞珍即黃│自民國109 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000,000元 │賴瑞珍 │月30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賴瑞珍即黃│自民國110 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000,000元 │賴瑞珍 │月14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賴瑞珍即黃│自民國110 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50,000元 │賴瑞珍 │月14日起 │ │ │
├──┼──────┼─────┼───────┼──────┼───────┤
│ 005│新臺幣 │賴瑞珍即黃│自民國110 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500,000元 │賴瑞珍 │月1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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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