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林泓麇
債 務 人 林溢祥
一、債務人林泓麇、林溢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
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泓麇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溢祥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22,9
75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7日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
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1月7日已屆還
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
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
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林泓麇自民國110年1月7日起,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31,5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溢
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泓麇、林│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31579 │溢祥 │1月07日起 │6月2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6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泓麇、林│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31579 │溢祥 │2月08日起 │6月2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6月29日起 │8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8月0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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