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26號
PCDV,110,司促,19126,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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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
債 權 人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程元梁 


債 務 人 蔡沂樺即陳宗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沂穎即陳宗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宗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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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