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58號
PCDV,110,司促,18858,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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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債 務 人 鄭康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建物之所有
  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用印或簽名
  之聲請狀正本。
 
  (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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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