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債 權 人 劉麗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宗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 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 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宗邦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 求業於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板橋簡易庭並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核定,有債權人所附 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 其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並得據以聲請強制 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