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565號
PCDV,110,司促,12565,202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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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65號
債 權 人 楊朱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勳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勳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 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 本。」,債權人已於110 年4 月26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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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