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00號
PCDV,110,勞補,200,202107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梁崇民 

被   告 陳盈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