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61號
PCDV,110,亡,61,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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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劉偉青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劉偉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 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 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 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 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 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偉青(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 行方不明,自民國105年8月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 逾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 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有失蹤人戶籍資料、相對人之全 民健保資料查詢作業表(無投保之相關資料)、內政部移民 署110年3月8日移署資字第1100027183號函(查無失蹤人入 出境資料)、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0年3月8日新北板社字第1 102022394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及其他補助 之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 00423854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本市老人健保補助、重陽敬 老禮金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110年3月9日新北處字第1100002 862號函(失蹤人非榮民 )、新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3月10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 2324號函(查無失蹤人死亡相關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臺 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3月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2736號 函(查無失蹤人相關治喪資料)、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



0年3月15日桃市殯字第1100001184號函(查無失蹤人殮喪資 料)、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簿記事資料專用頁等件為證 ,堪信聲請人主張劉偉青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 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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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