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6號
PCDV,110,亡,6,202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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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鍾永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鍾永聰(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 0 巷0 號)於民國106 年8 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鍾永聰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鍾永聰係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因行方不明,自103 年8 月2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 逾3 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亡字第6 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 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失蹤人鍾永聰於103 年8 月27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行 方不明,音訊全無,失蹤已逾3 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 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 年度亡字第6 號公 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鍾 永聰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佐。聲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鍾永聰失蹤滿3 年後,本院自得 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準此,失蹤人鍾永聰自103 年8 月27日失蹤,計至106 年8 月27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 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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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