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射股)
相 對 人 王福根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新北市○○區○○路
上列當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福根(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失蹤人因王福根因行方不明, 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 年, 此有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內政部102 年3 月11日台內戶字第 1020122211號函及蘆洲戶政事務所公務電話紀錄簿影本、警 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回覆查證 單、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10月21日移署資字第1090110817號 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 年10 月22日新北處字第109001310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10月22日保普老字第10913047110 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109 年10月22日總處資字第1090043602號函、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109 年11月17日新北社老字第1092231146號函、新 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 年10月22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20 261 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10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 第1093012840號函、僑務委員會101 年12月10日僑生聯字第 1010500973號函及附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1 年12月5 日 師大僑字第10110026030 號函及附件、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9 年10月23日領一字第1095323032號函等公文影本各1 份 在卷可稽,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 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失 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2 項及但書、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 、內政部102 年3 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122211號函及蘆洲 戶政事務所公務電話紀錄簿影本、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 處理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回覆查證單、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10月21日移署資字第1090110817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 年10月22日新北處字第1090 01310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10月22日保普老字第 10913047110 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 年10月22日總 處資字第1090043602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11月17 日新北社老字第109223114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 9 年10月22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20261號函、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109 年10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2840號函、僑務 委員會101 年12月10日僑生聯字第1010500973號函及附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1 年12月5 日師大僑字第10110026030 號函及附件、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9 年10月23日領一字第 109532303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另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 資料、入出境資訊、勞健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稅務電子資料,亦查無相對人生存之資料,有上開網路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審酌相對人前為國立僑生大學先 修班之學生,於59年1 月7 日持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由香港 入境設籍後,戶籍即長年未異動,雖曾於58學年度入學就讀 國立師範大學,惟已於59學年度辦理休學,迄今仍無復學, 現亦查無任何生存之紀錄,相對人因行方不明,於102 年7 月18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逾7 年仍行蹤不明,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非無理由,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 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