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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