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15號
PCDV,109,重訴,515,20210708,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雅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秀  
      陳柏澔 
      戴棕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515 號塗銷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197 萬5,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8,
1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