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94號
PCDV,109,重訴,394,20210728,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屏 

      陳裕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裕德 
      陳裕榮 
      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新臺幣
(下同)59,91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8,94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