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0號
反訴原告即
本 訴 被告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118 元(壹佰壹拾壹萬參仟
壹佰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壹萬貳仟零捌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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