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毓庭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楊哲瑋律師
丁于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威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1,4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