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0號
PCDV,109,訴,360,2021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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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顏貝珊 



被 上訴人 王信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54,7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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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