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顏貝珊
被 上訴人 王信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54,7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