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訴人 陳劉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維潔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經查
,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包含請求被告袁維潔等5 人
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各10萬元及於時尚女人香社區公佈欄刊
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另有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袁維潔等人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4,
500 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2,600 元(計
算式:8,100 元+4,500 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