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約定內容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36號
PCDV,109,補,1936,202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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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許玉沛 
被   告 許建忠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內容等事件,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廢棄,並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 萬8,73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萬6,32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萬5,016 元,尚應
補繳19萬1,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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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