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355號
PCDV,107,簡上,355,2021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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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上 訴 人 王國禮(即林愛玉之承受訴訟人)

      王朝熙(即林愛玉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張國龍 
      鄭愛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彥鋒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采葳 
      郭丞斌 
      吳欣倫 
法定代理人 吳慶華 
視同上訴人 郭秀蘭 
      郭芳妤 
      黃碧玉 

      黃秀梅 
      林寶旺 
      林美珠 
      郭進祥 
      林雲龍 

      林錫堯 
      林景炫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主文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視同上訴人 郭陳阿雪(即郭正傳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郭兩成(即郭正傳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郭素梅(即郭正傳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1樓
郭萬春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
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賴明昇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視同上訴人 謝子瓔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9 郭素枝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
楊盛振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4
八樓
胡春蘭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4 八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許主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翁銘襄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 號2樓
居臺北市○○○路000號9樓
視同上訴人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視同上訴人 達佳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達仁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視同上訴人 郭世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 樓之2
黃忠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 陳進吉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陳瑞玲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邱徐賢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郭陳碧嬌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
(新北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佳龍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 李畇潔(即李晨凜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被上訴人 李垂福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住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住同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住同上
新北市蘆洲區農會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賢宗 住同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住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住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徐光裕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伍、二、(二)」、「事實及理由欄伍、四」、「附表一、D」、「附表二、序號2」關於如附表所示原判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更正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
├─────┼────────────┼────────────┼────┤
│事實及理由│是附圖編號D所示土地,面 │是附圖編號D所示土地,面 │原判決書│
│欄伍、二、│積4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積4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第13頁第│
│(二) │全部,分歸陳瑞玲所有,而│全部,及附圖編號C,面積 │20行起至│
│ │由陳瑞玲以2,768萬0,400元│7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第22行 │
│ │金錢補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5,分歸陳瑞玲所有,而由 │ │
│ │。 │陳瑞玲以2,768萬0,400元金│ │
│ │ │錢補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
│事實及理由│附圖編號D所示土地,面積4│附圖編號D所示土地,面積4│原判決書│
│欄伍、四 │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第15頁第│
│ │,分歸陳瑞玲所有,陳瑞玲│,及附圖編號C,面積737平│1行起至 │
│ │應以金錢2,768萬0,400元補│方公尺,權利範圍2/15,分│第4行 │
│ │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判│歸陳瑞玲所有,陳瑞玲應以│ │
│ │決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金錢2,768萬0,400元補償財│ │
│ │ │政部國有財產署,爰判決如│ │
│ │ │主文第五項所示。 │ │




├─────┼────────────┼────────────┼────┤
│附表一、D │全部 │全部 │原判決書│
│ │備註:陳瑞玲以金錢2,768 │備註:陳瑞玲以金錢2,768 │第17頁第│
│ │萬0,400元補償財政部國有 │萬0,400元補償財政部國有 │7行起至 │
│ │財產署 │財產署(含附表二之序號2應│第9行 │
│ │ │有部分) │ │
├─────┼────────────┼────────────┼────┤
│附表二、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原判決書│
│號2 │ │(此部分由陳瑞玲補償取得)│第17頁第│
│ │ │ │20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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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