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2號
PCDV,102,重訴,152,2021073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劉斯昀
      陳珮瑜
      朱宸佐
被   告 連憶如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複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鄧志賢

      連淑芳

上列鄧志賢連淑芳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背信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6月22日台刑 八110台上第1486字第1100000008號函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1/1頁


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