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05號
PCDM,110,附民,40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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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柯楊緣琴

被   告 李政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迄今並無相關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 一節,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錄事於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戳可憑,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原告於其所指被告涉及刑事 犯罪案件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 揭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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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