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84號
PCDM,110,聲,238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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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5 年、3 年確定(以上合計為有期徒刑8 年),於 民國104 年6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明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經臺北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5 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聲字第42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經 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891 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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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