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暉晧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
執聲付字第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635881 號函與所附同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7 月6 日法矯署教字第 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 刑人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向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