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86號
PCDM,110,聲,2286,202107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鈞元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鈞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鈞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4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 2 年6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柯鈞元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86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 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㈡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 21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7 月確定;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8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㈣違反藥 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 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共16罪)、1 年4 月 、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86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㈤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836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因㈦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㈧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63 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



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㈠至㈧案件各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 聲字第982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1月確定。受刑 人於102 年6 月3 日送監執行後,於110 年7 月14日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071 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字 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