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寶桂
受 刑 人 周君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寶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寶桂因受刑人周君黛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8 刑保工字第205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 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出 具現金10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 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 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 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各1 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