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游敬邦
被 告 謝志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刑事案號:110 年度簡字第193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