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292號
PCDM,110,簡,2292,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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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元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元基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 行後方補充「(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誤認其報案未被立即 處理,竟即辱罵員警,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所 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自陳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已退休、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955號
被 告 周元基 男 67歲(民國43年2月23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恆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元基於民國110年2月23日18時50分許,因認其於同日17時 許報案其家中財物遭竊及毀損未被即時處理,情緒激動進入 新北市○○區○○路000號永和派出所內,明知在值班台值 班之李珉 身著制服、係依法在場執行職務之警員,竟基於侮 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對李珉 辱罵「豬」等語,足以 貶損李珉 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元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郤威麟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李珉 之職務報告、警方現場駐地監視器譯文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 錄影光碟、錄影畫面擷圖共5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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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