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念祖
張清水
郭城宏
徐鴻文
羅鴻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速偵字第2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念祖、張清水、郭城宏、徐鴻文及羅鴻銘犯賭博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2 行補充查獲之 時間「110 年1 月30日13時42分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5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爰審酌被告5 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犯行,助 長投機僥倖風氣,亦對公眾造成不良影響,應予非難,兼衡 被告5 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暨本件賭博財物數量,犯罪所生危害尚淺,及 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天九牌1 副(共28個)及賭資共計新臺幣11,000元屬 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25號
被 告 周念祖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清水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城宏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鴻文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鴻銘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8樓-27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
507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念祖、張清水、郭城宏、徐鴻文及羅鴻銘共同基於賭博之 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30日12時3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出 入之新北市○○區○○街00號忠孝國中教室地下2 樓工地內 ,以天九牌及骰子為賭具而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參與之賭 客輪流擔任莊家,其餘賭客每局可押注新臺幣(下同)200 至500 元,再由莊家各發派4 支牌給賭客,並以牌面組合大 小決定輸贏,若賭客所持牌面組合大於莊家所持有之牌面組 合,莊家即須賠付押注金1 倍之現金,反之則由莊家贏得賭 客之押注金,周念祖、張清水、郭城宏、徐鴻文及羅鴻銘5 人即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當場扣得 賭具天九牌1 副及賭資1 萬100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念祖、張清水、郭城宏、徐鴻文 及羅鴻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位置圖、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 並有扣案之天九牌及賭資1 萬1000元附卷可稽,被告5 人所 犯賭博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念祖、張清水、郭城宏、徐鴻文及羅鴻銘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至扣案之天九牌 1 副及賭資1 萬1000元,請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檢察官 陳錦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