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83號
PCDM,110,單聲沒,383,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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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恒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60 號被告魏恒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1058公克 、驗餘淨重0.1032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 品,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 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以證明。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經囑託臺 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 0.103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8 月4 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 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1 個,因 與其內毒品混雜、沾染而難以區辨、分離,應與其內所含毒 品視為整體,是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從而,除經鑑驗取 樣用罄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基上,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黃 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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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