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56號
PCDM,110,單聲沒,356,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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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鎮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1670、1671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貳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郭鎮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670、167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吸食器3 組,經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等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 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 38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09年6月30日出所(接續執行另案刑期尚未出監),並 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70、167 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本案查扣之吸食器 3 組,分別經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 非他命等成分附著其上(其中2 組吸食器經驗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另有1 組吸食器經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 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此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 醫院108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4972號卷第31頁、第43頁),



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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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