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
414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0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含包裝袋玖只,驗餘總淨重共肆柒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 8 年度偵字第4144號被告翁志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驗前純質淨重45.0 2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聲請書贅載「第1 款、第2 項」,誤引「刑法第40條 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9 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以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 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共47.9 0 公克,驗餘總淨重共47.82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5.02 公克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1 份附卷可參,堪認上 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16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其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居所執行搜索而查 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檢察官先後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 稱前案)及提起公訴(下稱後案),前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 簡字第6009號判決認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後案販
賣毒品案件有關,未予宣告沒收銷燬;後案則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09 號判決認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所 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相距至少20日,且被告於警詢、偵 查時均自承受搜索當日12時許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認附 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與前案施用毒品行為較有關聯,與販賣 第二級毒品行為應無吸收關係,故未予宣告沒收銷燬,上訴 後,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判決同認如附表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之各次犯 行有關,無從宣告沒收銷燬而確定,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㈢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有於108 年1 月10日12時許, 在其當時居所客廳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 為其向LINE暱稱「害人者,人必害之」之人在三重靠河堤之 公園購得等語(108 年度偵字第4144號第57、402 頁),且 後案同案被告黃淑雯(業經後案判決無罪)於警詢時亦供稱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是被告所購得供其與被告、牌友等人施 用等語(同前卷第100 頁),顯見被告前案所施用之甲基安 非他命,確係自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中拿取部分施用, 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而被告所涉前案犯行,業經本院上開前案判決確定,有前 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之犯行部分,應為施用毒品犯行之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既係供被告施 用之用,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 ,既係違禁物,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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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案地點│卷頁 │重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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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基安非他命│客廳 │108 年度偵字│驗前總淨重共│內政部警正署刑事│
│ │5 包 │ │第4144卷第15│47.90 公克,│警察局108 年2 月│
│ │ │ │、17頁臺北市│驗餘總淨重共│18日刑鑑字第1080│
│ │ │ │政府警察局大│47.82 公克、│004857號鑑定書(│
│ │ │ │同分局扣押物│驗前總純質淨│108 年度偵字第20│
│ │ │ │品目錄表編號│重45.02 公克│446 號卷第9 至10│
│ │ │ │⑥、⑧至⑪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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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甲基安非他命│翁志文房│108 年度偵第│ │ │
│ │4 包 │間 │4144卷第21頁│ │ │
│ │ │ │臺北市政府警│ │ │
│ │ │ │察局大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編號⑭至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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