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桂
代 理 人 林子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8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林裕桂 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109年12月30日 500,000元 AN0000000 002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林裕桂 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110年2月5日 500,000元 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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