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0號
CHDV,110,補,520,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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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鐘德隆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6,37
4元,應徵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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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