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14號
CHDV,110,補,51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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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吳金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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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