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3號
CHDV,110,補,49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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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李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81,240元[記算式:2,200元/㎡×764.2㎡],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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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