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3號
CHDV,110,補,483,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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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許雅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6,7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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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