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8號
CHDV,110,補,478,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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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劉高峯
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9建號建物,
於民國90年3月21日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法條
之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則以該物價額為準。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069,200元,而供擔保不動產之價額合計則為1,05
8,988元[計算式:8,200元/㎡×94.34㎡+285,400=1,058,988元]。
兩相比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8,9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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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